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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 100 年 3 月 11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00039821 號令發布
  • 101 年 4 月 5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10053566 號令修正第七條、第八條
  • 103 年 5 月 6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30082384 號令修正
  • 105 年 11 月 7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502401062 號令修正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五條附表
  • 111 年 7 月 18 日府授法規字第 1110183479 號令修正第五條附表
  •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發揮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功能,推廣文化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中心場地係指演講廳、會議室、音樂教室、視聽放映室及簡報室。
  • 第四條 舉辦文化活動者,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前項文化活動係指文學、美術、音樂、戲劇、舞蹈及講座等相關活動。但音樂教室以舉辦音樂性質相關活動為限。
  • 第五條 前條申請應於下列期間內塡具申請書,檢附計畫書、切結書向文化局提出,並繳交保證金:
    1. 一、每年一月起受理申請當年七月至十二月檔期。
    2. 二、每年七月起受理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
    前項申請經文化局核准者,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繳交場地使用費。
    使用費及保證金標準如附表。
  • 第六條 公益團體舉辦之非營利公益講座,其場地使用費得減收二分之ㄧ。
  •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1. 一、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主辦之活動。
    2. 二、文化局協辦之非售票公益文化活動。
  • 第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費用全部無息退還。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使用費全額退還,保證金退還二分之ㄧ。
  •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1.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
    2.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
    3.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
    4. 四、推銷商品或其他商業行為。但文化活動出售門票不在此限。         
    5. 五、活動項目顯有影響安寧或已影響安寧,經勸導制止無效。
    6. 六、毀損場地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7. 七、各種政黨政治活動,宗教活動。
    8. 八、一年內曾經違反本辦法或本中心管理規定情節重大,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ㄧ,經撤銷或廢止核准使用者,其已繳交使用費按未使用場次比例退還;其已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 第十條 使用本中心場地及各項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總數,並負責維護公共安全及秩序。
  • 第十一條 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金收據,向文化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文化局查核無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代為清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向申請人追償。
  •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