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墩文化中心 城市小舞臺申請須知 2020-08-24 - 2022-12-31
一、申請資格
(一)臺中市街頭藝人、動靜態文創工作者、小型展演團隊、學校、社區大學、音樂教室、研習班或具有公開表演藝術活動經驗者。
(二)申請活動內容必須以藝術文化活動推廣為宗旨,無妨害社會善良風俗及無公共安全之虞者。活動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或為特定商業宣傳之活動。
二、申請類別
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視覺藝術類、創意工藝類等。
三、申請程序
(一)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向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使用時段為週六及週日10:00~17:00,相關場地及檔期資訊於本中心官網>場地借用>戶外城市小舞臺查詢。
(二)以中文繕打填妥場地使用申請表後,將word檔及含簽名的掃描檔mail至 chenson@taichung.gov.tw 或傳真至04-23712614推廣股辦理申請,如經核准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回覆申請人通知展演檔期及相關事宜。
(三)申請通過之活動,本中心免費提供場地(無收取保證金)及其他必要之行政協助,惟不補助任何活動費用亦不支給展演費。
(四)申請單位活動計畫若因故取消或變更,應於一週前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若無正當理由且未依申請時間到場,本中心得拒絕申請單位再次申請。若當日遇颱風臺中市政府宣布停班課,本中心將配合取消場地借用,申請人可改申請借用其他時間。
(五)申請單位若有未配合本須知情形或有任一違規情事,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立即暫停當場次使用場地,後續並得拒絕再次申請。
四、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通過申請之單位可事先聯繫本中心工作人員查看場地,以利規劃空間之使用配置。
(二)小舞臺旁有電箱可供接電使用,電壓110V。若需使用本中心電力系統應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接電。
(三)申請人應自行負責演出所需設備、器材、宣傳旗幟、帳篷之架設,並不得影響民眾進出動線、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活動進行間音量不得超過70分貝,禁止使用鑼等大型樂器,並嚴禁使用瓦斯鳴笛及用明火。
(四)小舞臺後方半圓形背板佈景請勿拆除,如需另外自備布景覆蓋請於使用完畢後還原並請勿傷到原佈景。
(五)申請通過之活動日期均刊載於本中心網頁城市小舞臺檔期表,以便民眾查詢。活動內容另於本中心Facebook粉絲專頁宣傳,請於演出前1個禮拜e-mail提供相關圖文(本中心得視情況修改),刊載資訊以申請表之內容為依據,如有任何修改需主動告知,以配合即時更新。
(六)如有海報及DM等相關宣傳物須經中心審核可後將協助張貼及放置於DM櫃宣傳。
(七)申請單位於展演時,本中心為紀錄活動資料得予拍照、錄音影作為檔案或宣傳之用。
(八)活動結束後應確實恢復場地,遺留現場之各項物品,本中心不負相關保管責任。
(九)本中心擁有場地及設施優先使用權,如須使用該場地或設施時,得通知申請單位延期或取消使用,申請單位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
(十)展覽或演出內容應取得合法授權,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申請單位應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