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
大墩文化中心大廳使用須知及申請表下載
一、申請資格
凡為本府辦理之藝術文化推廣活動均可申請,但活動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或為特定商業宣傳之活動。
二、申請對象
申請單位須為本府單位。
三、申請程序
(一)借用日數最多以14天為限(週一休館僅提供佈展或撤展),使用時段為9:00-21:00。
(二)於使用日期至少21天前檢附申請書、活動計劃書(含現場使用規畫圖)及切結書進行審核。
(三)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四)申請單位活動計畫若因故取消或變更,應於一週前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若無正當理由
且未依申請時間到場,本中心得拒絕申請單位再次申請。
(五)申請單位若有未配合本須知情形或有任一違規情事,本中心得視情節輕重,立即暫停當
場次使用場地,後續並得拒絕再次申請。
- 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相關作品及設備自行負責,本中心不負相關保管責任。
(二)若需使用本中心電力系統應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接電。
(三)若損傷地板及各項設施、設備需負責修復還原或照價賠償,地板不得有液體滲漏及汙損。
(四)遵循各項使用安全規範及防護措施,不佔用通道、樓梯出入口,控制聲量避免打擾自修
室使用民眾(音量不得超過70分貝,室內場地禁止使用鑼、鼓等大型樂器),並嚴禁使用
瓦斯鳴笛及用明火。
(五)活動如有需於本中心Facebook粉絲專頁協助宣傳,請於演出前1個禮拜mail提供相關
圖文(本中心得視情況修改),刊載資訊以申請表之內容為依據,如有任何修改需主動告
知,以配合即時更新。
(六)如有海報及DM等相關宣傳物須經中心審核可後協助張貼及放置於DM櫃宣傳。
(七)申請單位於展演時,本中心為記錄活動資料得予拍照、錄音影作為檔案或宣傳之用。
(八)活動結束後應確實恢復場地,遺留現場之各項物品,本中心不負相關保管責任。
(九)本中心擁有場地及設施優先使用權,如須使用該場地或設施時,得通知申請單位延
期或取消使用,申請單位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
(十)展覽或演出內容應取得合法授權,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申請單位應自行處理
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
標題 |
檔案下載 |
大廳使用須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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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廳申請表及切結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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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廳申請表及切結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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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廳申請表及切結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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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廳平面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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