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志工管理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09月11日中市文墩字第108001831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中市文墩字第109002209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03月28日第1110005810號簽奉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08月05日第1110015210號簽奉核准修正
一、 訂定依據: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應推行志工隊業務之所需,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志工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局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一款增訂本補充規定。
二、
遴用程序:志工招募甄選訓練方式依本中心志工招募簡章所訂內容辦理。
三、
聘任授證:由本中心每年核聘,聘期屆滿,依服務評量結果續聘或解聘。
四、
組織設置:
本中心志工隊設展覽、演藝、活動、行政等四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展覽組 :支援維護展品安全與展廳參觀品質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演藝組:支援中山堂表演節目前台服務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活動組:支援講座、研習、服務臺 及藝文推廣活動等服務工作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行政組::辦理志工隊年度企劃、差勤資訊、文書行政、表揚福利等服務工作 、各項例行會議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各組志工得依短期任務需要跨組支援值勤。
成為正式志工服務滿1 年後,自第 2 年起可向志工隊提出申請長期跨組服務,經幹部會議決議通過並提交中心核定後,於次月 1 日生效。
因應處理隊務需要,行政組志工可由其他組志工兼任,不受跨組需先服務滿 1 年之限制。
五、
幹部職掌:
除下列各級幹部職掌外,隊長應帶領幹部群熟悉志工隊隊務運作,鼓勵幹部群抽空至志工室聚會交流與協助志工隊隊務。
(一)隊長:
1.
對外代表全體志工,並為志工隊主要對外聯繫窗口。
2. 綜理志工隊業務,並協助各組「活動性質」之業務。
3. 隊長每月排定至少 2 次至志工室值勤,辦理相關隊務並熟悉隊務運作。
4.
辦理中心臨時交辦事項。
(二)副隊長:
1. 為隊長之職務代理人,隊長因故無法到場或執行職務時,由副隊長代理並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2. 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3.
辦理隊長臨時交辦事項。
(三)組長:
1. 綜理該組掌理事項,負責確認值勤班表之排定執行、彙整報送該組每月現況回報表、長期請假單及缺勤人力調度。
2. 聯繫組員,協助轉達重要隊務及應辦事項。
3.
辦理隊長臨時交辦事項。
(四)小組長:
1. 就小組內志工協力關懷、轉達、調查、動員及缺勤人力調度。
2.
辦理組長臨時交辦事項。
六、
幹部選舉與任期:
志工隊各級幹部依下列選舉方式產生後,由新任隊長將志工幹部當選名單提請中心辦理登記與聘任,應於年底或次年元月辦理交接,最遲應於次年 2 月 1 日前交接完畢。
(一)隊長:
1.資格條件:具服務熱忱,需擔任中心志工連續滿 1 年以上並有志工隊幹部經驗。
2.選舉方式:
(1) 隊長、副隊長候選人應以聯名方式參選,並由志工隊 10 名以上志工連署,推舉為候選人。
(2) 候選人或有意推薦候選人之志工,應於選舉日前 30 日,向中心領取聯名參選連署書,並於選舉日前 10 日(遇假日順延),將連署書送交中心辦理登記與公告。
(3) 聯名參選連署書內隊長及副隊長姓名欄位如有任一欄空白,或連署人經查未具有效志工身份以致連署人數未達規定者,其連署無效。
(4) 為維持志工隊隊務正常運作,若於公告期限屆滿後仍無志工連署產生隊長、副隊長候選人時,由中心逕予遴選、提名並公告候選人名單。
(5) 完成登記及公告之隊長、副隊長候選人,經投票選舉由最高票者當選,如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當場公開抽籤決定當選人。
(6) 隊長連任以 2 次為限。
(二)副隊長:
1. 資格條件:具服務熱忱,需擔任中心志工連續滿 1 年以上。
2. 選舉方式:參照隊長 選舉方式,副隊長由隊長提名於連署書聯名登記參選,且不受隊長任期之限制。
(三)組長:
1. 資格條件:具服務熱忱,需擔任中心志工連續滿 1 年以上。
2. 選舉方式:隊長、副隊長選舉後 30 日內,由各組志工於公告期限內填寫組長提名單,送交中心志工承辦人登記提名組長候選人,並以網路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新任組長。組長連任以 2 次為限。
(四)小組長:
1. 資格條件:具服務熱忱,需擔任中心志工連續滿 1 年以上。
2. 產生方式:志工隊得依任務需要指定各組設置 1 至數名小組長,人選由各組組長指定之。
七、
例行會議:
志工參加中心辦理之「季例會議」、「志工大會」、「幹部會議」及「臨時會議」並簽到(退)者,出席時數得列入服務時數登錄。
(一) 季例會議 :由隊長主持,參加對象為全體志工,每季召開 1 次,宣導志工應配合事宜及各組工作報告討論,聽取志工服務心得與建議;幹部選舉併於第 4 次季例會議舉辦。
(二)志工大會:由隊長主持,參加對象為全體志工,預定每年年底召開,表揚當年度績優志工暨授予次年度聘任證書。
(三)幹部會議:幹部會議:由隊長主持,參加對象為組長以上幹部,視隊務需要得通知小組長參加,每 2 個月至少召開 1 次;討論隊務及協調各組業務。
(四)臨時會議:臨時會議:依隊務及志工服勤情況,必要時召開。
八、
違規記錄:
志工應遵守本局管理要點有關請假與服勤之規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志工幹部或中心查證屬實,得於幹部會議決議通過後記錄違規次數。
(一) 無故未到勤且未請假累計達 3 次者,記錄違規 1 次。
(二) 其他違反本局管理要點有關服勤與請假之規定,情節輕微者,記違規 1 次;情節重大有損團隊形象者,記錄違規 2 次。
九、
服務評量、續聘與解聘:
志工隊每年辦理服務評量 1 次,成績合格查無不予續聘情形,經幹部會議決議通過並提交中心核定,且本人願意繼續服務者,予以續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一) 志工當年度於本中心值勤率未達 60% 且服務時數未達 40 小時。
(二)志工當年度季例會議出席率未達 50% 。
(三)志工連續未值勤達 3 個月,且無故未依規定請假或未申請暫停服務。
(四)志工當年度違規紀錄達 3 次以上者( 含 3 次 ) ,經志工幹部會議決議通過並提交中心核定予以解聘者。
(五)志工有符合志工管理要點第九點得予解聘情事之一,經志工幹部會議決議通過並提交中心核定收回志工識別證,予以解聘者。
前項未達規定服務時數或會議出席率者,如因情況特殊之病假、喪假或重大事故請假所導致,經查無不良紀錄且服務態度良好者,得經志工幹部會議決議通過並提交中心專簽核定後予以續聘。
十、
評量期程:
為保有足夠時間辦理所需行政作業以落實審查機制,本補充規定中有關當年度應達時數、次數之計算週期,以前一年度 10 月 1 日起算,迄至當年度 9 月 30 日結算;行政組至遲應於志工大會之 45 日前完成年度值勤率、服務時數、請假記錄、違規記錄之服務評量統計結果,如期產生表揚、續聘、解聘初審名單,送幹部會議複審決議並提交中心核定,以利辦理志工大會表揚暨授證典禮相關前置作業。
本補充規定 108 年訂定後首次服務評量期程溯自 108 年 9 月 1 日起算,迄至 109 年 8 月 31 日結算。
109年修正後以 109 年 10 月 1 日起算,迄至 110 年 9 月 30 日結算。
十一、
享有權利:
(一)
凡服務滿 1 年以上領有當年度聘書之志工,可享中心辦理之藝文研習每人 1 班 5 折優惠(依當季藝文研習奉核簽相關規定辦理,並限本人使用)。
(二)可享中心公告專屬志工之優惠措施及項目。
(三)服務績效良好具熱忱之志工,由中心提報有關單位給予獎勵與表揚。
(四)表現優異者,由中心推薦參加文化部或其他單位所舉辦之志工研習課程。
(五)參加中心舉辦之志工成長課程與聯誼參訪活動。
十二、
獎勵表揚:
為獎勵年度績效卓著志工,中心利用志工大會辦理表揚,獎勵項目與資格條件如下:
(一) 菁英獎 :擔任志工幹部,具領導力能有效凝聚志工向心,且當年度幹部會議出席率達 70% 以上者( 依實際就職期間按比例計算 ),頒發獎狀乙只、獎品乙份。
(二)服務獎:擔任中心志工滿 1 年、 3 年及爾後每滿 5 年且年資未間斷者,頒發獎狀乙只、獎品乙份。
(三) 績優獎:
1. 推薦:由各組依服務時數成績最優且值勤率達 100% ( 活動組 80% )以上名單推薦,推薦人數為各組總人數 30% 。
2. 評選:由各組協辦及組長依前開推薦名單,共同評選獲獎名單(為各組總人數 10%),頒發獎狀乙只、獎品乙份。
(四) 學富獎 :評選 當年度參加中心辦理之藝文講座與活動課程訓練時數全隊成績最優前 3 名,頒發獎狀乙只、獎品乙份。有關訓練時數採計方式,如志工為擔任講座或訓練課程獲有服務時數之工作人員,該場次之訓練時數僅採計50% 。如候選人訓練時數相同時,依服務時數評定高低,如仍為相同時,再依值勤率評定高低。
(五) 大墩獎 :當年度協助中心或志工隊推動業務有成,或有其他特殊貢獻足堪模範者,於幹部會議提出具體事蹟經審議通過,由中心 簽奉主任核定後,頒發獎狀乙只、獎品乙份。
十三、
暫停服務:
(一) 志工因特殊事故需暫停服務達 3 個月以上者, 應 填寫長期請假單送交組長陳報志工隊登錄,期間以 6 個月為限,如請假原因提前結束可提前向志工幹部申請歸隊。
(二) 請假期間逾 3 個月以上者,服務年資中斷,請假期間如遇表揚甄選,不列入表揚活動提報。
十四、
回任程序:
(一) 為兼顧因故未能繼續受聘之志工,日後仍能以回任貢獻己力,凡身心健全,曾擔任中心志工滿 2 年以上,且無不良紀錄者,得於離隊後或未獲續聘之當年度起算 3 年內提出回任申請。
(二)回任申請時間及審核流程:
1. 於每季首月 15 日前,由申請者本人填具申請書,送交志工隊,經志工隊幹部會議依留存之服務評量與值勤紀錄進行查驗,由出席會議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初審通過。
2. 初審合格名單,經提交中心複核通過,即取得回任訓練資格。
3. 獲回任訓練資格者,應重新認識中心現況與服勤規定,於當季結束前,值勤率達 80%以上,且實習考核成績及格,始完成回任訓練。
4. 自完成回任訓練後,重新製發志工識別證,方回任為中心正式志工;自回任訓練起始日起重新銜接原志工服務年資。
十五、 本補充規定經志工 幹部會議決議通過,陳請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