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展覽申請簡章】已修訂完成,請106年申請107年度展覽者注意!
2016-12-01
本次修訂廢止「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動力空間』裝置藝術展覽申請簡章」,並將裝置藝術展納入「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展覽申請簡章」,請申請【動力空間】裝置展覽者注意。
申請時間:
(一)甲類:每年4/1-4/15受理次年度 1.免送評審會審查者 2.臺中市(本市)成立滿十五年以上之團體展 3.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及 4.立案具全國性美術比賽性質之展覽申請。
(二)乙類:每年5/1-5/31受理次年度 1.一般藝術創作者 2.藝術團體、裝置藝術展或 3.未通過甲類申請者,於當年六月至七月間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大墩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排定其展出。
※免送評審會審查者:曾任全國美術展、全國美展、全省美展、臺北市美展(臺北美術獎)、新北市美展、臺中市大墩美展、臺南市美展(南瀛獎)、高雄市美展(高雄獎)之評審委員;或申請展出項目曾獲全國美術展、全省美展、臺北市美展(臺北美術獎)、新北市美展、臺中市大墩美展、臺南市美展(南瀛獎)、高雄市美展(高雄獎)等其中一項連續三年獲前三名者;或榮獲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予之美術類成就獎者。
請把握每年受理時間,於申請時間內送件,非在申請期間內送件恕不受理,敬請見諒。
相關洽詢事項,請電洽04-23727311轉303 陳小姐。